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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
发布者:天津石建监理公司 点击数:848 录入时间:2007/5/31 |
为了贯彻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部令),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目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旨在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规范监理行为,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现行有关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了解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方法,适应我国工程建设事业发展及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水准的需要。 二、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三年内应完成9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时各为48学时。 三、继续教育方式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必修课采取集中面授或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选修课可以采取集中辅导、网络教学或以下方式进行。 1、参加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协会(分会)举办的有关工程项目管理及监理学术研讨会或专题研讨会,每天计4学时,最多不超过48学时; 2、编撰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教材,每1万字计4学时,最多不超过48学时; 3、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每篇计16学时; 4、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授课工作,每年次计16学时。 四、继续教育内容 (一)必修课部分 1、国家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 2、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3、工程监理新理论与新方法; 4、工程监理案例; 5、其它需要补充的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知识。 (二)选修课部分 1、地方及行业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 2、工程项目管理知识; 3、工程监理案例; 4、其它需要补充的知识。 五、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在建设部的指导下,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具体负责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依靠各自的监理行业协会(分会),成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做好本地(部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管理继续教育的主要职责: 1、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办法; 2、组织编写和推荐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3、组织全国性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网络教学; 4、组织全国性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研讨活动; 5、印制和发放全国统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 6、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条件; 7、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备案工作; 8、负责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监督与检查。 (二)各地(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办法; 2、组织编写和推荐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补充培训教材; 3、组织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4、负责《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的登记管理; 5、认定本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6、负责本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 六、继续教育的登记管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就近选择经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但是,对申请注册专业变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新转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规定学时的相应专业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的学习。 各培训单位应如实将监理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记录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期内接受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后,可凭《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到单位所在地(部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经过登记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是注册监理工程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全国有效。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需提交达到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注册监理工程师在申请注册专业变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时,需提交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新转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规定学时的相应专业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习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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